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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行李遗失)

承办律师:金玉来律师 
 

---    告:陆荣权
       告:奥地利航空公司(承办律师委托人)

一、简要案情:

1.    1999910日,原告作为赴欧商务考察团的领队乘坐的奥航班机由上海飞赴法兰克福,但是途
中飞机出于安全原因,必须卸载货物。原告的行李及该考察团另三位乘客的行李被卸下,由奥航委
托东方航空公司一架当日飞往法国巴黎的班机负责运输。


2.   
由东方航空公司的飞机运输的原告的行李未能按时运达。为此,奥航在原告在巴黎停留时已向其
提供了
300法郎,作为托运行李迟延交付的赔偿。在该托运行李遗失期间,奥航曾多次向原告表示愿
意按照国际航空协会规定的对托运行李遗失的最高赔偿额,即
400美元进行赔偿。但是原告未接受。

3.   
经过奥航的多方努力,原告的行李于199912月初被找到。奥航上海代表处立即
1999123日通知原告前去认领。当原告前来认领时,该行李箱包装完好,并无被撬窃损坏的痕
迹。在奥航上海代表处办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使用密码开启了该行李箱,并查验了物品。其
之前声称的
600美元及一些重用文件均未丢失,但其继而告知奥航工作人员其置于该行李箱中部分物
品丢失,包括价值人民币
200,000.00元的珠宝。

4.    2000
17日,原告突然提着该行李箱闯入奥航办公室拍摄照片,并将该行李(内已无物)放置
在奥航办公室后离去,至今未取回。
2000612日,原告向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费人民币
39,430.00元。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1.    原告应不应当得到行李遗失赔偿款

    经过被告积极查找,原告的行李被找到,原告于1999123日将行李清点领回,原告行李未灭失,
故原告不应得到行李遗失赔偿费。


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行李及其他损失

    原告在被告办事处亲自使用密码开启了外包装完好无损的行李,清点了所有的行李后,才声称少
20万余元人民币的物品。但是原告违反有关部门规定在行李中夹带的600美元却分文未少。且不说
携带了如此贵重的物品而未申报,违反了有关不准在行李中携带贵重物品的规定,原告在寻找行李
的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如此重要的情况也有悖于常理,而且原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的
丢失。


    另外,根据运输合同及有关国际公约,也只能按行李中失窃或灭失物品的重量(每公斤20美元)来
计算赔偿费用,但是乘客有欺诈行为的除外。

三、纠纷的解决

    原告在庭审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同意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进行调解解决,被告赔偿原告400
元并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