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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玉来

合伙人
上海jinyulai@skrlf.com中文、英文简历下载
金玉来

基本信息

金玉来律师是凯荣的创建人和高级合伙人。 金玉来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涉及海运、航空、保险、公司法、金融、风险投资等领域。 在诉讼、非诉事务及仲裁方面拥有相当丰富的办案经验,并对海商法、保险法、航空法及其程序法颇有研究。多年来,金律师成功地代表了多家国内外著名的航运公司、货代公司、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办理了数以千计各类诉讼争议案件,成绩斐然。同时在非诉讼和仲裁领域,金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公司、金融、风险投资等等全方面的法律服务,其精湛的业务水平也得到客户的一致认可,长期担任一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代表业绩

• 代表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处理艾米可资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案,索赔金额431,000美元 • 代表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船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案,索赔金额8,000,000美元 • 2014年-至今正在代表马来西亚航空及其保险人安联保险公司处理马 航MH370航班失踪事件的中国乘客后续理赔处理工作 • 代表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处理美国北方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山东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系列案,标的金额美金1,800,000元 • 代表 ECT Transport Ltd. 诉荣光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索赔金额79,891.93欧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 代表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4,300,000元 • 代表锦海捷亚货运有限公司处理其与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约美金1,000,000元 • 代表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信荣海陆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造合同纠纷系列案(申请扣押铁商2号轮&铁商6号轮和铁商8号轮),标的金额近17,000,000美元 • 代表浙江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立荣海运公司(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涉案金额美金3,200,000.00元 • 代表天津市金鹏辉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处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2,200,000元 • 代表俄罗斯保赔协会处理“苏孚轮”碰撞纠纷案,标的金额约人民币50,000,000元 • 代表西英保赔协会处理“泰山轮”碰撞案,标的金额美金500,000元 • 代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理大量冷藏集装箱落海一案,涉案金额美金1,300,000.00元 • 代表江阴人保处理“衡山坞”轮船碰撞纠纷案,标的金额人民币 3,500,000元 • 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兴分公司金华分公司杭州分公司等11家公司处理“达飞”轮集装箱落海案,涉案金额美金600,000.00元 • 代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江阴支公司诉日本太阳航运贸易有限公司、新加坡松加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甲苯火灾),涉案金额人民币7,000,000.00元 • 代表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处理艾米可资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案,索赔金额431,000美元 • 代表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理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提起的海上综合运输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索赔金额200多万美元 • 代表大韩航空公司及其保险人处理“1999年闵行空难案”的人身伤害/伤亡/财产索赔案 • 代表安联保险公司等八家德国保险公司处理卢森堡航空公司飞机损坏案,标的金额近1.3亿元人民币,成功追偿标的金额的95% • 代表庞巴迪公司及其保险人处理 “2004年包头空难案”的人身伤害/伤亡索赔案,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 • 代表台湾复兴航空公司及其保险人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处理TNA235空难

教育背景

  • 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 学士

执业许可与资质

中国

过往经验

  • 1998年创立凯荣至今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海商室 主任律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法律部 律师

社会职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 亚太国际律师协会航空法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航空法协会理事 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海事仲裁中心仲裁员 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调解中心特聘调解员 美国国际诉讼律师协会荣誉会员 吉隆坡仲裁区域中心/海事仲裁专家组成员

荣誉奖项

  • 2018-2019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2009年度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2008年度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1996年被上海市律师协会授予“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1994年获得上海市“十佳涉外律师服务标兵”称号

新闻观点

如何做好缺席裁决的仲裁代理工作

2020-04-07

国际贸易法律实务中,经常会发生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而导致大洋彼岸的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国际贸易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启动仲裁程序。然而,仲裁程序启动后,却发生了违约当事方拒收仲裁庭发出的仲裁通知,拒绝指定仲裁员并缺席仲裁庭开庭的情形。 有人可能会说,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不出席庭审,不提供证据和抗辩,代理申请人一方的律师仲裁代理工作就好做多了,开庭工作的压力也减轻了不少,仲裁庭也可以更方便地对被申请人作出缺席裁决。 事实真如上述说得这样轻巧吗?仲裁代理律师的压力真的减轻不少吗?